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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續展的,將進入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商標局將予以注銷。申請續展商標可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應提交資料: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代理委托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公司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的還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一年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商標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