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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將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商標轉讓需要的流程: 1.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轉讓申請文件。 轉讓申請文件包括:商標轉讓申請書、轉讓人和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等。 2.商標局受理和審查。 商標局受理轉讓申請后會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要求提供商標轉讓合同等資料,審查時間大概是8-12個月。 3.核準轉讓并公告。 商標局認為轉讓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會同意下發《轉讓核準證明》。商標轉讓自核準公告時同時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