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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標駁回復審? 商標駁回復審是指申請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行為。 二、商標駁回復審法律依據。 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注冊商標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商標駁回復審具備的條件。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并不具有申請資格。 2、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3、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申請書中的內容,復審理由必須對商標局駁回理由作出反駁。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4、申請駁回商標復審,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同寄送到商標評審委員會。 5、符合上述條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將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一半以上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將否定商標局的核駁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 復審理由不能成立的,維持核駁意見再予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旦作出就有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服從。 四、商標駁回復審所需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回蓋公章); 2、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業簡介; 4、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5、企業最近3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 6、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復印件; 7、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復印件; 8、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的證據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10、申請人需要對證據材料進行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說明并加蓋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