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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審計工作的目的 企業用審計作為已完成相應專項業務的審計目標,但也要遵循審計的基本原則,使用一些方法達到審計的目的。本文帶您了解認識審計的基礎知識。 審計目的是指審計財務工作來達到預期的效果,也就是人們期望通過審計實踐所達到的境地或最終結果,審計所要達到的要求是審計的出發點和歸宿。 從總體上來說審計的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來保障國民的經濟健康發展。 審計目標是為實現審計的目的所設定的審計工作目標,是對審計實現與設定標準或一定要求的相符程度進行確認。一般來說審計目標在于確認審計對象。各體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和效果性。 二、內部審計工作流程如下: (1).依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具體情況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在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制訂方案進行審計工作。 (2).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完成后應出示審計報告,在征求意見后報送本單位領導,更重要的還應同時報送同級國家審計機關。 (3).對重大審計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須上報本單位領導批準。經批準的處理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4).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15日內向本單位負責人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申訴,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訴。 單位負責人、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部門負責人應在接到申訴30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予以糾正。申訴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三、審計方法: 1、順查法。 是按照經濟活動發生的前后順序和核算程序,依次審核和分析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 2、逆查法。 是按照經濟活動進行的相反順序,先審查會計報表從中發現錯弊和問題,然后有針對性的依次審查和分析報表、帳簿、憑證。 3、抽查法。 提供等距抽樣、隨機抽樣、PPS抽樣三種抽樣方法,從被審計對象中挑選一部分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借以推斷審計對象總體有無錯誤和弊端。 4、抽樣審計與詳細審計結合法。 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是在內控制度與重要性水平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樣本,當對某一樣本有懷疑時,審計人員會擴大樣本的數量或對某一樣本的業務流程進行仔細審計。 |